實踐中,,確實存在個別勞動者偽造病歷,、騙取假期的情況,。經(jīng)查證屬實的,,單位可以勞動者違反規(guī)章制度或者勞動紀律為由解除勞動合同,。那么,,公司能否根據(jù)員工朋友圈發(fā)布的登山照片和微信商業(yè)廣告認定其騙取假期,?來分享一個北京的案例,。
2004年7月19日,,郭入職某儀表公司,,雙方于2014年8月1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。2017年5月31日至12月12日,郭休病假,。
2017年12月12日,,公司與郭解除勞動合同,并將《解除勞動合同嚴肅紀律通知書》郵寄送達郭,。
該通知稱,,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為:“由于您自2017年5月底以來一直沒有來公司上班,在此期間您向公司申請了病假,。但據(jù)公司調查,,在此期間,你不僅沒有執(zhí)行任何職權范圍內的任務,,反而讓其他同事長期承擔你的工作,。同時你也到處旅游休閑,甚至去其他公司上班,,從事微信商務業(yè)務,。這些行為嚴重影響你履行公司的工作職責,對公司造成不良影響,,嚴重影響公司管理制度的執(zhí)行,。”
郭對公司陳述的事實不予認可,,稱其不僅不存在上述行為,,而且其出具的病假證明均為真實。郭認為,,公司對他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是違法的,。于是申請勞動仲裁,要求公司支付其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101976元,。
仲裁委員會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,,判決公司向郭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01976元。
本案中,,公司提交的證據(jù)可以證明郭在病假期間外出爬山,,其在朋友圈從事微信經(jīng)營業(yè)務。但由于公司認可郭提交的所有病假條的真實性,,且公司提交的出具病假條的醫(yī)生的談話錄音也證明了郭沒有騙取病假條,,因此不能認定郭有騙取病假條的行為。
在近半年的病假中,,郭只出去爬山兩次,,醫(yī)生也在病歷中建議他“適度運動”。因此,,公司認定他的登山行為缺乏誠信,,明顯不當,。對于微信業(yè)務的行為,不存在與其他公司的個人隸屬關系,,也不存在其他公司定期向郭支付報酬的情況,。客觀來說,,經(jīng)營微信業(yè)務和為公司提供勞動力并不矛盾。因此,,公司認為郭在微信業(yè)務中的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,,是不適當?shù)摹?/p> 本案爭議涉及的關鍵問題
上述案件經(jīng)北京市海淀區(qū)人民法院、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,,均認定阿里巴巴公司違法解除勞動關系,。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時,認定撤銷合法,。
北京市高院的判決書顯示:“阿里巴巴公司有理由懷疑丁紀生請病假的目的不是為了休養(yǎng)或治療,,丁紀生在阿里巴巴公司向其詢問情況時拒絕提供真實信息,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企業(yè)規(guī)章制度,,對用人單位的工作秩序和管理造成了惡劣影響,。”因此認定公司解除合同的行為合法,。
無論是本案還是阿里巴巴的案件,,都需要考慮:勞動者的主觀惡意程度,是否違反誠實信用原則,。
客觀地說,,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時,應當堅持權利與義務相統(tǒng)一的原則,。違反相互尊重和信任的行為的存在,,會導致勞動合同失去繼續(xù)履行的基礎。但仲裁員和法官在實際案件的審理中,,也要權衡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利益,,維護社會和諧穩(wěn)定。
本案中,,郭持有效病假證明半年內兩次外出爬山,,并在微信業(yè)務中從事一些經(jīng)營活動,。顯然沒有主觀惡意,無法判斷他是否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,。由此可以認定公司解除合同的行為是違法的,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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